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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2024-01-09档案整理类项目(民国档案文件级目录著录)招标通知
公告名称:
新疆2024-01-09档案整理类项目(民国档案文件级目录著录)招标通知
所属地区:
新疆
发布时间:
2024-02-05
详细内容:
档案整理类项目(民国档案文件级目录著录)

 

 

档案整理类项目(民国档案文件级目录著录)

 

招标文件

 

 

 

 

 

招   标   人:北京市档案馆

招标代理机构:中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日   期:2024年1月

 

中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公开招标文件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邀请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资格审查

第四章   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第五章   采购需求

第六章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一章   投标邀请

 

1.项目编号:ZGGJ-BJ08-24011001

2.项目名称:档案整理类项目(民国档案文件级目录著录)

3.项目预算金额:100万元;项目最高限价(如有):100万元。

4.采购需求:

包号

标的名称

预算金额

(万元)

数量

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

01

档案整理类项目(民国档案文件级目录著录)

100

1项

馆藏民国档案文件组合级目录著录10万条、相关案卷目录核校及数字图像质量检查,对缺页或不清晰图像进行补扫与重扫。具体服务内容详见采购需求,符合国家、地方及行业标准。

5.合同履行期限(服务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4年12月10日前完成项目全部工作。

6.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是  否。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2.1 中小企业政策

□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即: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微企业制造、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微企业承接。

□本项目预留部分采购项目预算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于预留份额,提供的货物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服务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

2.2 其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如有):___/__。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本项目是否接受分支机构参与投标:□是   ☑否;

3.2其他特定资格要求:无。

 

1.时间:2024年1月8日至2024年1月15日,上午09:00 至 12:00,下午 13:00 至 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获取地点及方式: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

方式:供应商持CA数字认证证书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http://zbcg-bjzc.zhongcy.com/bjczj-portal-site/index.html#/home)获取电子版招标文件。

3.本项目采用电子化与线下流程结合招标方式,请供应商认真学习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发布的相关操作手册,办理CA认证证书、进行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注册绑定,并认真核实数字认证证书情况确认是否符合本项目电子化采购流程要求。

CA认证证书服务热线 010-58511086

技术支持服务热线    010-86483801

3.1办理CA认证证书

供应商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查阅 “用户指南”—“操作指南”—“市场主体CA办理操作流程指引”,按照程序要求办理。

3.2注册

供应商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用户指南”—“操作指南”—“市场主体注册入库操作流程指引”进行自助注册绑定。

3.3驱动、客户端下载

供应商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用户指南”—“工具下载”—“招标采购系统文件驱动安装包”下载相关驱动。

供应商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用户指南”—“工具下载”—“投标文件编制工具”下载相关客户端。

3.4 获取电子招标文件

供应商持CA数字认证证书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获取电子招标文件。未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无效。

4.售价:0元。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4年1月 30日14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慧忠路5号远大中心B座二层中工国际会议室。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1.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主席令第68号)、《关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库[2011]124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2.公告:,北京市政府采购网。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北京市档案馆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路31号

联系人:姚女士

联系方式:010-8709288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中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四街华成大厦四层

联系方式:张存 010-82952950-82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存

电      话:_010-82952950-823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本表是对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均以本资料表为准。标记“☑”的选项意为适用于本项目,标记“□”的选项意为不适用于本项目。

条款号

条目

内容

2.2

项目属性

项目属性:

☑服务

□货物

2.3

科研仪器设备

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

□是

☑否

2.4

核心产品

☑关于核心产品本项目不适用。

□本项目__包为单一产品采购项目。

□本项目__包为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核心产品为:____。

3.1

现场考察

☑不组织

□组织,考察时间:__年_月_日_点_分

考察地点:____________。

开标前答疑会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__年_月_日_点_分

召开地点:____________。

4.1

样品

投标样品递交:

☑不需要

□需要,具体要求如下:

(1)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_________;

(2)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

□不需要

□需要

(3)样品递交要求:_________;

(4)未中标人样品退还:_________;

(5)中标人样品保管、封存及退还:_________;

(6)其他要求(如有):_________。

5.2.5

标的所属行业

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标的名称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档案整理类项目(民国档案文件级目录著录)

其他未列明行业

11.2

投标报价

投标报价的特殊规定:

☑无

□有,具体情形:_____。

12.1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金额:18000元;

投标保证金收受人信息:

递交方式:支票、电汇或有效的银行保函等非现金方式向代理机构缴纳。

(1)递交要求:

■采用银行汇票、电汇、转账支票等非现金形式,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前到达下列指定账户:   

户名:中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账号:1101041060000011296

开户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行号:313100090018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须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保证金未按要求递交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到达采购代理机构指定账户的,均视为无投标保证金,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投标人应当将投标保证金凭证的复印件放入投标文件中。

注意事项:

(1)务必备注款项用途:因款项用途备注不明确导致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务必备注项目名称、编号及包号,可简写,不可不填。

(3)未备注项目名称、编号及包号财务部门不予受理,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保函担保方式:

(1)招标采购单位可接受的银行保函为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民生银行等支行以上机构开具的银行保函。

(2)招标采购单位可接受的投标担保函为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首创投资担保 有限责任公司、中关村担保有限公司相关机构开具的投标担保函。

12.7.2

投标保证金可以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

□无

☑有,具体情形:

(1)在开标之日后到投标有效期满前,供应商擅自撤销投标的;

(2)中标供应商不按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3)中标供应商不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如需履约保证金);

(4)中标供应商擅自放弃中标的;

(5)中标供应商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中标服务费的。

13.1

投标有效期

自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90日历天。

15.2.1

投标文件份数及电子版

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4份;电子版:1份

(注:电子文档为投标文件正本的扫描件(彩色),格式采用PDF格式,并在载体上注明项目名称、包号及供应商名称。供应商应对投标文件纸质版与电子文档的一致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2.1

确定中标人

中标候选人并列的,采购人是否委托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否

□是

中标候选人并列的,按照以下方式确定中标人:

☑如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技术标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如评审得分及技术标得分均相同的,按照投标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若评审得分、技术标得分、投标报价均相同,则由采购人随机抽取决定中标人及中标候选人排名。

25.5

分包

本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是否允许分包:

不允许

□允许,具体要求:

(1)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_____;

(2)允许分包的金额或者比例:_____;

(3)其他要求:   

26.1.1

询问

询问送达形式:书面形式

26.3

联系方式

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中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10-82952950-823;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四街华成大厦四层。

27

代理费

收费对象:

□采购人

☑中标人

收费标准: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 1980 号)规定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以中标总价为基数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缴纳时间:中标人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以电汇方式一次性支付全款。

*28

签署、盖章

开标一览表、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要求有效签署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招标文件中要求的盖章,除特殊标注外,是指行政公章,其他合同专用章、投标专用章等无效。

*29

虚假材料

供应商如果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虚假材料,在任何时候采购人都有权否决其投标,并视情况追究其责任。

30

其他要求

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除单一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条款规定,因民国档案文件级目录全检项目属于该条款内所称的“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性质,因此,档案整理类项目(民国档案文件级目录著录)中标人不得与档案整理类项目(民国档案文件级目录全检)为同一中标人。如该项目与档案整理类项目(民国档案文件级目录全检)为同一中标人,则按照开标时间先后确定最终中标项目。

1

中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公开招标文件

投标人须知

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投标人、联合体

1.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见第一章《投标邀请》。

1.2              投标人(也称“供应商”、“申请人”):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3              联合体: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2        资金、项目属性、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核心产品

2.1              资金为财政性资金和/或本项目采购中无法与财政性资金分割的非财政性资金。

2.2              项目属性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2.3              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2.4              核心产品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3        现场考察、开标前答疑会

3.1              若《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了组织现场考察、召开开标前答疑会,则投标人应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

3.2              由于未参加现场考察或开标前答疑会而导致对项目实际情况不了解,影响投标文件编制、投标报价准确性、综合因素响应不全面等问题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不利评审后果。

4        样品

4.1              本项目是否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以及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递交与退还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4.2              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等内容见第四章《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5        政府采购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具体政策要求)

5.1              进口产品

5.1.1              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包括已经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关于进口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文)、《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文)。

5.1.2              本项目不涉及进口产品采购。

 

5.2              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5.2.1              中小企业定义:

5.2.1.1        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关于中小企业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

5.2.1.2        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5.2.1.3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5.2.1.4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5.2.2              监狱企业定义: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

5.2.3              残疾人福利单位定义: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5.2.3.1        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 人(含10 人);

5.2.3.2        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5.2.3.3        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5.2.3.4        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2.3.5        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5.2.3.6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8 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5.2.4              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见第一章《投标邀请》。

5.2.5              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5.2.6              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的政策调整:见第四章《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如涉及)。

5.3              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5.3.1              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

5.3.2              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关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5.3.3              如本项目采购产品属于实施政府强制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节能产品,则投标人所报产品必须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投标无效;

5.3.4              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见第四章《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如涉及)。

5.4              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管理

5.4.1              为落实《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财库〔2021〕19号)有关要求,做好支持脱贫攻坚工作,本项目采购活动中对于支持乡村振兴管理的相关要求见第五章《采购需求》(如涉及)。

 

5.5              正版软件

5.5.1              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5〕366 号),采购无线局域网产品和含有无线局域网功能的计算机、通信设备、机、复印机、投影仪等产品的,优先采购符合国家无线局域网安全标准(GB 15629.11/1102)并通过国家产品认证的产品。其中,国家有特殊信息安全要求的项目必须采购认证产品,否则投标无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根据政府采购改革进展和无线局域网产品技术及市场成熟等情况,从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的生产厂商和产品型号中确定优先采购的产品,并以“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的形式公布。清单中新增认证产品厂商和型号,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以文件形式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5.5.2              各级政府部门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时,必须采购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产品,相关规定依据《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政府部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采购已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的通知》(国权联〔2006〕1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7 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财预〔2010〕536 号)。

5.6              信息安全产品

5.6.1              所投产品属于《关于调整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要求的公告》(2009 年第33 号)范围的,采购经国家认证的信息安全产品,否则投标无效。关于信息安全相关规定依据《关于信息安全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通知》(财库〔2010〕48 号)。

5.7              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

5.7.1              为全面推进本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贯彻落实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有关要求,相关规定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政府采购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采购〔2020〕2381 号)。本项目中涉及涂料、胶黏剂、油墨、清洗剂等挥发性有机物产品的,属于强制性标准的,供应商应执行符合本市和国家的VOCs 含量限制标准(如涉及),否则投标无效;属于推荐性标准的,优先采购(如涉及)。

6        投标费用

6.1              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无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承担这些费用的义务和责任。

 

7        招标文件构成

7.1              招标文件包括以下部分:

第一章                  投标邀请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资格审查

第四章                  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第五章                  采购需求

第六章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7.2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并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投标无效。

8        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8.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将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8.2              上述书面通知,按照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提供的联系方式发出,因提供的信息有误导致通知延迟或无法通知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责任。

8.3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具有约束力。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将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9        投标范围、投标文件中计量单位的使用及投标语言

9.1              本项目如划分采购包,投标人可以对本项目的其中一个采购包进行投标,也可同时对多个采购包进行投标。投标人应当对所投采购包对应第五章《采购需求》所列的全部内容进行投标,不得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开投标,否则其对该采购包的投标将被认定为无效投标。

9.2              除招标文件有特殊要求外,本项目投标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9.3              除专用术语外,投标文件及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书写。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解释。投标人提交的支持资料和已印制的文献可以用外文,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投标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未附中文翻译本或翻译本中文内容明显与外文内容不一致的,其不利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0    投标文件构成

10.1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由《资格证明文件》、《商务技术文件》两部分构成。投标文件的部分格式要求,见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

10.2          对于招标文件中标记了“实质性格式”文件的,投标人不得改变格式中给定的文字所表达的含义,不得删减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不得自行添加与格式中给定的文字内容相矛盾的内容,不得对应当填写的空格不填写或不实质性响应,否则投标无效。未标记“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和招标文件未提供格式的内容,可由投标人自行编写。

10.3          第四章《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中涉及的证明文件。

10.4          对照第五章《采购需求》,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第五章《采购需求》做出了响应,或申明与第五章《采购需求》的偏差和例外。如第五章《采购需求》中要求提供证明文件的,投标人应当按具体要求提供证明文件。

10.5          投标人认为应附的其他材料。

11    投标报价

11.1          所有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

11.2          投标人的报价应包括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税费,招标人将不再支付报价以外的任何费用。投标人的报价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11.2.1          投标货物及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的出厂价(包括已在中国国内的进口货物完税后的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和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费和保险费,安装调试、检验、技术服务、培训、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税费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完成本项目的全部相关服务费用;

11.2.2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完成本项目的全部相关服务费用。

11.3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11.4          投标人不能提供任何有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报价,否则其投标无效。

 

 

 

12    投标保证金

12.1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金额及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12.2          交纳投标保证金可采用的形式: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接受的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

12.3          投标保证金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等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账;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原件提交至采购代理机构。由于到账时间晚于投标截止时间的,或者票据错误、印鉴不清等原因导致不能到账的,其投标无效。

12.4          投标保证金(保函)有效期同投标有效期。

12.5          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2.6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等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经供应商同意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再退还,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2.6.1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12.6.2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

12.6.3          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

12.6.4          终止招标项目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自终止采购活动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其在银行产生的孳息。

12.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12.7.1          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

12.7.2          《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其他情形。

13    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13.1   投标文件应在本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保持

有效,投标有效期少于招标文件规定期限的,其投标无效。

13.2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方可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这种要求和

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此时,按本须知规定的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投标人可以拒绝接受延期要求而不会被没收保证金。同意延长有效期的投标人除按照招标方要求修改投标文件有效期外,不能修改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

14    投标文件的签署、盖章

14.1          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在投标文件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投标文件的正本封面处加盖供应商公章及法人人名章。授权代表须持有书面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标准格式附后),并将其附在投标文件中。如对投标文件进行了修改,则应当由授权代表在修改的每一页上签字。投标文件的副本可以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4.2          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后才有效。

14.3          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

14.4          本招标文件中要求加盖投标人公章的,是指与投标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行政公章”,不得加盖“合同专用章、投标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非行政公章。

 

15    投标文件的提交

15.1          线下递交

15.2          投标现场需提供的资料

15.2.1投标人需在开标当日,由投标单位法人或授权人参加开标会。届时应提供以下资料:①《投标文件》纸质版正本 1 份,《投标人须知资料表》要求份数的副本。②《开标一览表》纸质版 1 份。③《投标人须知资料表》要求份数的 U 盘或光盘。④法人身份证明或法人代表授权书 1 份。以上资料需开标当日现场递交,不接受现场递交以外的投递形式,投标人采取其他投递形式致使投标无效,招标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现场递交系指投标人将投标文件相关资料直接递交给代理机构,并签字确认)

15.3          投标文件的密封及标记

15.3.1 纸质投标文件正本、投标文件副本、投标一览表及投标文件电子版 U盘应分三个袋装袋密封。

15.3.2 投标文件正本密封袋:内装1份纸质投标文件正本。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公章及法人人名章。封皮上写明:①投标文件正本。②项目编号、包号。③项目名称、④投标人名称。⑤开标时启封。

15.3.3 投标文件副本密封袋:内装要求份数的纸质投标文件。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公章及法人人名章。封皮上写明:①投标文件副本。②项目编号、包号。③项目名称。④投标人名称。⑤开标时启封。

15.3.4 投标一览表密封袋:内装1套纸质“投标一览表”、“投标保证金递交凭证”(复印件,如有)和要求份数的“投标文件电子版<U 盘>”,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公章。封皮上写明:①投标一览表。②项目编号、包号。③项目名称。④投标人名称。⑤开标时启封。

15.3.5 采用暗标评审的,由采购代理机构补充对投标文件的制作和评标等要求,投标文件的密封及标记从其规定。

15.3.6 采购代理机构拒收未按要求密封、标记的投标文件。

16    投标截止时间

16.1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和地址递交投标文件,逾期送达,不予受理。

16.2 招标采购单位有权按本须知的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招标采购单位和供应商受投标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当延长至新的截止期。

16.3 拒收情形:招标采购单位将拒绝接收并原封退回在本须知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任何投标文件。

 

17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7.1 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7.2 投标截止时间后,供应商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

17.3 从投标截止期至供应商在投标书格式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之间,供应商不得撤销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本须知的规定不予退还。

 

18    开标

18.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和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组织开标。

18.2          采购代理机构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和预先确定的地点组织开标。开标时邀请所有投标人授权代表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投标人法定代理人或代理人参加开标的,应当在开标前单独提交按招标文件格式要求填写的法定代表人声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同时出示其本人身份证明。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18.3          投标人参加开标的代表必须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18.4          开标时查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按现场签到顺序唱标。

18.5          开标过程将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并进行记录,并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确认。

18.6          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将及时处理。

18.7          招标方将做开标记录并在开标后要求法定代表人或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

18.8          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予开标。

19    资格审查

19.1          见第三章《资格审查》。

20    评标委员会

20.1          评标委员会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本次招标采购项目的特点进行组建,并负责具体评标事务,独立履行职责。

20.2          评审专家须符合《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依法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查询有关信用记录,对具有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21    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21.1          见第四章《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22    确定中标人

22.1          采购人将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采购人是否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标候选人并列的,按照《投标人须知资料表》要求确定成交供应商。

22.2          因不可抗力或中标人不能履约等情形,采购人保留与其他投标人签订合同的权利。

 

23    公告与中标通知书

 

23.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北京市政府采购网等媒介公告中标结果,同时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一式两份,采购人与中标人各执一份,但该中标结果的有效性不依赖于未中标的投标人是否已经收到该通知。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以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招标方同时向其他投标人发出未中标通知书。招标方对未中标的投标人不作未中标原因的解释,但中标结果的有效性不以未中标的投标人是否收到相应的通知为前提。

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3.2          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4    废标

24.1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24.1.1          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4.1.2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4.1.3          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24.1.4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4.2          废标后,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25    签订合同

25.1          中标人、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25.2          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5.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26     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投标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

27     招标文件及其补充文件、投标文件及评标过程中有关澄清文件等均为合同的附件。

27.1          政府采购合同不能转包。

27.2          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中标人可以依法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本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是否允许分包,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否则投标无效。中标人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8    询问与质疑

28.1          询问

28.1.1          投标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依法提出询问,并按《投标人须知资料表》载明的形式送达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28.1.2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28.2          质疑

28.2.1          投标人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投标人派授权代表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28.2.2          质疑函须使用财政部制定的范本文件。

28.2.3          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28.2.4          投标人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法定质疑期内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再次提出的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不予答复。

28.3          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29    招标代理服务费

29.1          收费对象、收费标准及缴纳时间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由中标人支付的,中标人须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投标报价应包含招标代理服务费。

 

30    材料退还

投标材料不予退还。

31    保密和披露

31.1          保密和披露

31.2          投标人自领取招标文件之日起,须承诺承担本招标项目下保密义务,不得将因本次招标获得的信息向第三人外传。

31.3          招标方有权将投标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向有关政府部门或评审标书的有关人员披露。

31.4          在招标方认为适当时、国家机关调查、审查、审计时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招标方无须事先征求投标人同意而可以披露关于采购过程、合同文本、签署情况的资料、投标人的名称及地址、投标文件的有关信息以及补充条款等,但应当在合理的必要范围内。对任何已经公布过的内容或与之内容相同的资料,以及投标人已经泄露或公开的,无须再承担保密责任。

 

 

 

 

 

 

 

 

 

 

 

 

 

 

 

 

 

 

 

第三章   资格审查

一、资格审查程序

1          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根据《资格审查要求》中的规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形成资格审查结果。

2          《资格审查要求》中对格式有要求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均为“实质性格式”文件。

3          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有任何一项不符合《资格审查要求》的,资格审查不合格,其投标无效。

4          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进行评标。

 

二、资格审查要求

 

序号

审查因素

审查内容

格式要求

1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及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具体规定见第一章《投标邀请》

 

1-1

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投标人为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应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

投标人为事业单位的,应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投标人是非企业机构的,应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

投标人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投标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

若本项目允许分支机构参加投标,则分支机构参加投标的,此处可提供该分支机构或其所属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相应证明文件。

提供证明文 件并加盖投 标人公章

1-2

投标人资格声明书

提供了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资格声明书》。

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提供证明文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1-3

投标人信用记录

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和(www.creditchina.gov.cn、www.ccgp.gov.cn);

截止时点:投标截止时间以后、资格审查阶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实际查询时间;

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具体方式:查询结果网页页作为查询记录和证据,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的使用原则:经认定的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其投标无效。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无须投标人提供,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

2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具体要求见第一章《投标邀请》

 

2-1

中小企业声明函

当本项目(包)涉及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此时建议在《资格证明文件》中提供。

1、投标人单独投标的,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如为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不必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但须按注1或注2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2、如招标文件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要求合同分包的,且投标人为联合体或拟进行合同分包的,则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具体情况须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如实填报。上述中小企业如为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在声明函中如实列明单位性质,并按注1或注2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注1:监狱企业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北京市含教育矫治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注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须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提供声明文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2-2

拟分包情况说明及分包意向协议(类型一)

如本项目(包)要求通过分包措施预留部分采购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投标人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拟进行分包的,必须提供;否则无须提供。

对于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包),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

2-3

其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

如有,见第一章《投标邀请》

提供证明文 件并加盖投

标人公章

3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如有,见第一章《投标邀请》

 

3-1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1、如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且投标人为联合体时必须提供《联合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指定联合体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本项目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牵头、协调工作。该联合协议应当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投标文件其他内容同时递交。

2、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均须提供本表中序号1-1、1-2的证明文件。

3、本表序号3-2项规定的其他特定资格要求中的每一小项要求,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本表中其他资格要求并提供证明文件。

4、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5、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6、若联合体中任一成员单位中途退出,则该联合体的投标无效。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时,投标人不得为联合体。

提供《联合协议》原件并加盖投标人公 章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

3-2

其他特定资格要求

如有,见第一章《投标邀请》

提供证明文

件并加盖投 标人公章

4

投标保证金

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

提供证明文件并加盖投

标人公章

 

第四章   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一、评标方法

1        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

1.1              评标委员会对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1.2              评标委员会根据《符合性审查要求》中规定的审查因素和审查内容,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并形成符合性审查评审结果。投标人《商务技术文件》有任何一项不符合《符合性审查要求》要求的,投标无效。

符合性审查要求

序号

审查因素

审查内容

1

授权委托书

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授权委托书;

2

投标完整性

未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开投标;

3

投标报价

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项目/采购包预算金额或者项目/采购包最高限价;

4

报价唯一性

投标文件未出现可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报价(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5

投标有效期

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满足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的;

6

签署、盖章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7

实质性格式

标记为“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均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

8

★号条款响应

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中★号(如有)条款要求的;

9

分包承担主体资质(如有)

分包承担主体具备《投标人须知资料表》载明的资质条件且提供了资质证书电子件(如有);

10

分包意向协议

(如有)

按招标文件规定签订并提供分包意向协议原件的;(如有)

11

报价的修正(如有)

不涉及报价修正,或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时,投标人对修正后的报价予以确认;(如有)

12

报价合理性

报价合理,或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能够应评标委员会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13

进口产品

(如有)

招标文件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的内容时,投标人所投产品非进口产品的;

14

国家有关部门对投标人的投标产品有强制性规定或要求的

国家有关部门对投标人的投标产品有强制性规定或要求的(如相应技术、安全、节能和环保等),投标人的投标产品应符合相应规定或要求,并提供证明文件:

1)采购的产品若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中政府强制采购产品,则投标人所报产品必须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2)投标产品如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须提供公安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

3)投标产品如有属于开展国家信息安全产品认证产品范围的,须提供由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原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等);

4)国家有特殊信息安全要求的项目,采购产品涉及无线局域网产品和含有无线局域网功能的计算机、通信设备、机、复印机、投影仪等产品的,投标产品须为符合国家无线局域网安全标准(GB 15629.11/1102)并通过国家产品认证的产品;

5)项目中涉及涂料、胶黏剂、油墨、清洗剂等挥发性有机物产品,且属于强制性标准的,供应商应执行符合本市和国家的VOCs 含量限制标准。

15

公平竞争

投标人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存在恶意串通,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存在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情形的;

16

串通投标

不存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 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17

附加条件

投标文件未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18

其他无效情形

投标人、投标文件不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1

中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公开招标文件

2        投标文件有关事项的澄清或者说明

2.1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将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清文件将作为投标文件内容的一部分。

2.2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有权要求该投标人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若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评标委员会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3              投标报价须包含招标文件全部内容,如分项报价表有缺漏视为已含在其他各项报价中,将不对投标总价进行调整。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人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此进行书面确认,投标人不确认的,视为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开投标,其投标无效。

2.4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2.4.1             招标文件对于报价修正是否另有规定:

□有,具体规定为:______________

☑无,按下述2.4.2-2.4.7项规定修正。

2.4.2             单独递交的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与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单独递交的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4.3             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4.4             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4.5             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4.6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2.4.7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2.5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价格调整:只有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5.2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否则,评标时价格不予扣除。

2.5.1             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2.5.2             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且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2.5.3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2.5.4             价格扣除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

2.5.5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给定的格式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2.5.6             监狱企业提供了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含北京市教育矫治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视同小微企业。

2.5.7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的,视同小微企业。

2.5.8              若投标人同时属于小型或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中的两种及以上,将不重复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减的优惠政策。

3        投标文件的比较和评价

3.1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不得进入比较与评价。

3.2              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3.2.1             本项目采用的评标方法为:

☑综合评分法,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见《评标标准》,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最低评标价法,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3.2.2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时,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单一产品或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下述方法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其他投标无效。

□随机抽取

□其他方式,具体要求:__/___

3.2.3             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如涉及)__/___。

3.2.4             关于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如涉及)__/___。

4        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

4.1              采用综合评分法时,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单一产品或核心产品品牌相同)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评标委员会按照下述规定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随机抽取

☑其他方式,具体要求:评审得分相同的,价低者获推荐;价格仍相同的,                                                                                                                                    由评标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推荐产生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4.2              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4.3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时,评标结果按本章2.4、2.5调整后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4.4              评标委员会要对评分汇总情况进行复核,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投标或投标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进行重点复核。

4.5              评标委员会将根据各投标人的评标排序,依次推荐本项目(各采购包)的中标候选人,起草并签署评标报告。本项目(各采购包)评标委员会共(各)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

5        报告违法行为

5.1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时,有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的职责。

二、评标标准

(一)总则

评标委员会将仅对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投标文件的评价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分按商务、技术服务和价格两部分分别打分的方式进行。其中商务、技术服务分满分为90分、价格分满分为10分,供应商的综合评分为两项得分之和,满分为100分。

(二)资格性检查及符合性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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